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357號
PCDV,114,司促,10357,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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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宓娪

朱麗雲


一、債務人朱麗雲蔡宓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
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宓娪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朱麗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7萬2,94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宓娪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1,29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朱麗雲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3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94元 朱麗雲蔡宓娪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1294元 朱麗雲蔡宓娪 自民國114年0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94元 朱麗雲蔡宓娪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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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