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103號
PCDV,114,司促,10103,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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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劉仲丞即劉便當寵物糧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肆仟玖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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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