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068號
PCDV,114,司促,10068,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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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丹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丹妮於108年4月17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12,835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983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4年1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12,835元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0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2835元 楊丹妮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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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