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4年度,15號
PCDV,114,原訴,15,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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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原 告 蔓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哲昱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995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
年4月16日民事追加起訴狀變更訴之聲明㈠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
3萬7,810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3萬7,81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萬2,91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萬8,995元,原
告尚應補繳1萬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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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蔓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