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13年度,5號
PCDV,113,陸許,5,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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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泓杰

代 理 人 黃致傑
相 對 人 王淑貞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簡瑞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裁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泉州仲裁委員會【2020】泉仲字第286號民事裁決書,
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
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
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
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
岸條例)第74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依兩岸條例第74條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大陸地
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依兩岸條例第7條規定推定為真正
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
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兩
岸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兩岸條例第7條、兩岸條例施行細
則第9條第1至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借貸糾紛事件,業經大陸地泉州
裁委員會作成【2020】泉仲字第286號民事裁決書,裁決相
對人應自該裁決書送達10日內支付聲請人人民幣(下同)1,
075,000元、相關費用400,000元,並自西元2019年1月15日
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以1,075,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
,075,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計算之違約金,暨支付聲請
人律師代理費65,000元等,該裁決書已於2021年1月23日送
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爰依兩岸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認可該裁決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協
議、該裁決書暨福建省泉州海峽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泉州仲裁委員會生效證明書暨福
建省廈門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
明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入出境紀錄,堪信為真
實。而觀諸該裁決書之裁決內容及程序,並未違背我國法律
相關規定,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則聲請
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裁定認可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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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