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392號
原 告 潘秋香
被 告 MANALO MIRA GONZALES(中文名王米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4,91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本院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減縮)。並主張略以:
㈠EDA VIRGILIO JR RUMBAOA(中文名艾德,下稱艾德)自不詳 時間加入被告、MAGHINAY RICHARD BAZAR(中文名理查,下 稱理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AMES」、「JHEN」( 或「JANE」)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艾德蒐集部分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 ,作為詐欺款項匯入之用,並將上開帳戶資料拍照回報被告 ,再由系爭詐欺集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待被告通知艾德有詐欺款項匯入帳戶後,復由艾德指示金 融帳戶所有人前往提領款項,艾德再將取得之款項交予被告 、理查或指定之人,或依被告、「James」、「Jhen」指示 將款項匯回菲律賓,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被告、艾德則可分別取得經手金額2% 之報酬。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734,91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等語。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答辯略以:我跟這件事情無關 ,我當時已經回去菲律賓,艾德是直接跟集團聯絡,我並沒 有參與,我是無辜的。我沒有拿到任何一毛錢,帳戶也不是 我的名字,而艾德給錢是為了幫忙被告的小孩,並沒有其他 的錢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因系爭詐欺集團之詐欺行為,詐騙其734,917 元部分,案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判決判處 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已 判決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 。
㈡被告雖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辯稱:其並沒有參與,沒有拿到 錢、帳戶也不是他的名字,艾德給錢是為了幫忙被告的小孩 云云。然查,艾德於刑事程序中,已證稱有蒐集銀行的帳戶 交付給被告,被告也會收受艾德交付給她的錢,再轉交給他 人,且被告也會收到2%的金錢當作酬勞。而在被告109年10 月21日出境回菲律賓後,亦查得艾德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 談到還有無領錢帳戶或傭金等等,顯見被告返回菲律賓之後 ,仍持續以訊息向艾德詢問帳戶使用、領款、匯款事宜,且 艾德就人頭帳戶所有人因涉及詐欺犯罪遭員警調查、提款卡 遭警示凍結等相關事宜,亦不斷向被告詢問解決方式,堪認 艾德所稱被告返回菲律賓之後仍有指示其提款、匯款事宜與 事實相符。是以,被告所為係屬整體詐欺及洗錢行為分工之 一環,與其餘共犯、幫助犯等一同達成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結 果,此節業經刑事法庭調查明確並判決被告有罪確定,今被 告再辯稱其沒有參與、艾德只是拿錢幫助被告的小孩,對原 告無侵權責任云云,自非可採。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34,917元,係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義務,未經兩 造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734,91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73 4,917元,及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五、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未徵收裁判費, 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之帳戶 1 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在網路上以假交友之方式佯裝係鑽井工程師,向原告佯稱:油管漏油需要購買物料,因帳戶遭凍結需借款云云。 109年11月2日12時12分 81,200元 000-00000000000000 Apolinario Adrelyn Padernal(阿得)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2 109年11月4日16時44分 72,200元 000-00000000000000 Sagana Ronald Geronimo(沙卡納)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3 109年11月7日19時37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Goze Rizelle Gamet(莉莎)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4 109年11月7日19時38分 14,280元 5 109年11月13日10時45分 5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Aguilar Ann Fabro(阿妮)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6 109年11月13日10時52分 10萬元 7 109年11月13日10時54分 93,941元 8 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透過IG與原告認識,進而互相加為LINE通訊軟體好友,嗣佯裝係馬來西亞住澳洲伯斯的鑽井工程師,向原告佯稱:因發現工作現場有油管漏油需要採買物料,但因他網路不穩無法自行轉帳給供應商採購物料,故需幫忙云云。 109年11月18日15時10分 10萬元 000-00000000000 Sagun Claudine Pastores(克勞丁)之第一銀行帳號 9 109年11月18日15時11分 10萬元 10 109年11月18日15時14分 16,296元 共計:734,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