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原 告 許百𨚟
被 告 黃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60萬5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600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
人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前
某日,將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永豐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
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永豐帳戶,該款項旋遭轉匯,以
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13年
度審金訴字第1221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幫
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壹日。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
原告受有前揭損害,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0萬5千元及自113年8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意見,但我沒那麼多錢,我也是被
騙的。
三、原告主張被告犯洗錢罪以致其受有損害600萬5千元等事實,
業據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
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1份(見本院卷第13至20頁)在卷可稽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刑事卷宗查明屬實。復按當
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
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
對於原告主張之起訴事實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48頁),自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犯洗錢罪致原
告受有600萬5千元之損害,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詐欺
所受上開損害600萬5千元,於法自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
述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3日,見113審重附民字第50號卷第7
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600萬5千元及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合。又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
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
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
用前項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分
別規定甚明,故本件酌定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金額即以
原告勝訴部分不超過十分之一為基準,附此敘明。另依民事
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許百𨚟(提告) 112年9月間 假投資 112年9月11日10時3分 130萬5,000元 永豐帳戶 112年9月14日10時42分 100萬元 112年9月21日10時54分 70萬元 112年10月4日9時26分 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