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86號
PCDV,113,重訴,786,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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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原 告 陳俊雄


被 告 曹存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3日起,基於
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龍
哥」、「阿牛」、「輝哥」、「酒神」等成年人所組成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提供其所申辦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
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
集團使用,並擔任提領、轉匯詐欺款項之車手。被告與「龍
哥」、「阿牛」、「輝哥」、「酒神」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施以
詐術,稱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 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
10年10月4日、110年10月5日匯款,前後總計交付新台幣(下
同)128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當時沒有拿到錢,沒有辦法賠他那麼多錢等語
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參照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
上字第929號判例)。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然法
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之辯論意旨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非不得參酌刑事認定之事實及已調查之證據以
為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及被告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附卷可
參(見11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23至27頁),足徵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之侵權行為,業經法院判
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壹年肆月、壹年,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可按,被告涉嫌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分別於110年1
0月4日、110年10月5日共匯入被告帳戶共750萬元,有系爭
判決附表可按,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750萬元,自屬有據,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
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
229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
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
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經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
登網,有公示送達公告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揆之前開
規定,本件公示送達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原告請求自113
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應予駁回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 於前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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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