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66號
PCDV,113,重訴,566,202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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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江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馬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萬元(參本院民國113年8
月6日113年度補字第1256號裁定,見本院卷第31頁),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萬3,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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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