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楊陳月夏(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周家瀅律師
黃祿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云
被 告 袁育鈐
袁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袁育鈐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滿18歲為成年,民國110年1月13日修
正公布之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該修正後之條文自112年1
月1日施行。
二、被告袁育鈐係於00年0月0日出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袁育鈐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11
3年1月17日尚為未成年人,然被告袁育鈐於本院訴訟進行中
因已年滿18歲,依修正後之民法第12條規定,其業已成年而
有訴訟能力,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述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袁育鈐本人承受訴訟,續
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