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3年度,37號
PCDV,113,輔宣,37,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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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永昭
代 理 人 廖佳芬


相 對 人 甲OO
關 係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關 係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所載:「新北市政府」,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有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定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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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