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60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葉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宣
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0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提出兩造間114年1月16日簽訂之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是認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114年5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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