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悅治
蘇邱明珠
王槐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柯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850元(見本
院卷第21至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4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