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09號
PCDV,113,訴,3609,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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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09號
原 告 周家齊
被 告 何聖森

輔 佐 人 陳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號五樓房屋之陽台房頂、電燈恢復明亮、水泥不龜裂、防水做好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0巷0號4樓房屋之陽台屋頂、電燈恢復明亮、水泥不
龜裂、防水做好。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一年多前樓下屋主告知我家陽台四樓五樓交接處有水泥塊
掉落,砸破三樓的遮雨棚,所幸沒造成人員受傷,我才發
現陽台屋頂裂成蜘蛛網狀且有滴水,連絡五樓屋主到現場
勘查,可是五樓屋主竟說外牆滲水不關他的事,我因樓下
鄰居的壓力及怕傷及路人造成傷害,所以代位處理,請人
敲掉陽台碎裂的房頂重新鋪做,並代位墊付處理費用,11
2年10月再次有水從電燈座流水下來,跟五樓屋主聯絡,
可是五樓屋主要我再看看,但一直到113年5月又發現水流
下來且更大,這次我錄影要五樓屋主現場察看,113年6月
1日五樓屋主現場看潮濕且龜裂的陽台房頂,表示可能外
牆滲漏或樓上租客的浴室水管有滲漏,直到113年6月8日
才找師傅到我家陽台查漏水,檢查後,師傅表示是五樓
套出租套房水管漏水,五樓屋主說他會處理,113年6月29
五樓屋主說已處理好,但是我再傳錄影給他顯示還是漏
水,五樓屋主說會再處理,113年7月18日我傳漏水影像並
打電話給他,他只說是今天在漏水嗎?113年7月20日才說
會要師傅儘快查漏水,我說因漏水我無法在家洗衣曬衣,
好在外乾洗花錢,五樓屋主竟說他不是不處理也不是24
小時漏水,我不會到頂樓洗衣,直到113年8月5日都沒來
檢查何處漏水。
(二)當初是因為疫情關係加上緊急,工人不好叫,但怕東西落
下去砸到人,所以才趕快處理。今日附上的照片是前幾天
拍攝的,因為漏水不可能造成屋內沒有任何損失,5 樓漏
水造成我裝潢破損、水泥脫落,外牆當初也有跟被告說樓
上外牆掉落,被告不可能不知悉。被告明明知悉公寓房子
承重不行,還硬隔出6 套出租,造成我樓下龜裂,嚴重影
響安全,被告無法以每年地震說是因為如此造成。
(三)他說修好了是他的樓上已經修好了,但我這邊的漏水沒有
處理,而且也沒有賠償我相關損失。我要求被告賠償我:
我的天花版裂痕、電燈不亮、陽台牆壁會有石塊掉落等部
分,並請求被告要賠償我起訴狀上的金額共計8 萬元,這
是我實際損失。
二、被告方面: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原告所提出的時期,那時我們都沒有在施工,原告漏水的
損失應該是屬於自然情形,因為當時有地震,且我那時也
已經針對有漏水的地方進行修補,我有請人幫忙涂水泥進
行修補,證據方面我會再提出,並逕寄對造。
(二)原告所提漏水是去年2023年漏水,地震後導致樓上浴室排
水管破裂漏水,且已經修理過了,沒有漏水問題。磁磚是
在2022年,樓上也沒有漏水。另室內牆壁早已裂開,也不
知道跟我樓上有什麼關係。磁磚掉落到底是哪裡的,也都
沒有照片,我也都不知情,也沒有報價單,也沒有蓋公司
章、收據都沒有,我真的搞不清楚,到底跟5樓有何關係
。屋內裂痕是在2022年的事情,那時候我沒有漏水,這個
亦歸咎於我我不明白。樓上隔間都是輕隔間,都是保持原
來的格局,這方面我有做保護。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
原告所有,其樓上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房屋為被告所有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簡字第95
號卷第21至26頁),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以採取。
二、原告又主張被告所有在樓上之前揭5樓房屋有滲漏水情形發
生等語;但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其已經修理好等語。經查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所有之前揭5樓房屋有滲漏水之情形
發生一事,僅抗辯稱其業已修理好等語,可見其對於其所有
之前揭5樓房屋有滲漏水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前揭4樓房屋
情事並不爭執,僅抗辯其業已修理完畢等語,然被告並未提
出證據用以證明其所有之前揭5樓房屋滲漏水情形業已修理
完竣之有利於己之事實,原告則又提出照片用以證明前揭5
樓房屋滲漏水至樓下屬於原告所有之前揭4樓房屋之情形仍
然存在,則應認為原告所主張之情節當屬真實。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
有自其他房屋滲漏水至區分所有建物而造成損害者,自屬對
於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有所妨害,所有權人自得請求除去
之。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前揭5樓房屋有水滲漏至樓下
即原告所有之前揭4樓房屋,對原告所有之前揭4樓房屋之所
有權有妨害,而請求前揭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即被告修繕而
除去其對原告所有之前揭4樓房屋所有權之妨害一節,即堪
認為有理由;另被告所有之區分所有建物為前揭5樓房屋
原告誤寫為自己所有之前揭4樓房屋,因房屋修繕滲漏水本
應該在上層樓施工,且係因被告所有之前揭5樓房屋發生滲
漏水情形才導致下樓層的原告前揭4樓房屋遭滲漏水浸濕,
故應命被告修繕者應為前揭5樓房屋。至於原告於114年3月1
3日以陳報狀提出之「宏翔設計工程」出具之報價單所列項
目等為以前所修理的項目,並不在本次請求範圍內,及原告
114年1月14日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所陳述之要求起訴狀上
的金額共8萬元等語,並不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因而不
於本件中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將有水滲漏至原告所有之前揭4樓房屋之妨害除去,
具體方法為修復被告所有之前揭5樓房屋(原告誤寫為4樓)
之所有權陽台房頂、電燈、水泥、防水等項目,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肆、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預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
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就原告勝
訴部分准許之;被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陸、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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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