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269號
PCDV,113,訴,3269,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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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69號
原 告 林秉信
被 告 劉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限制閱覽卷內),而原告
起訴時雖於書狀記載被告之居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
0弄00號2樓」,然經本院囑警查訪,該址屋主稱被告為其前
租客,約於2年前搬離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民國114年3月25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43685169號函覆及檢附
查訪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1頁),故原告11
3年9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
被告已無實際居住於前開地址甚明。至於原告雖提出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510號不起訴處分書,
其上所載被告居所在前開地址,然該偵查案件係在112年間
,無法認定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仍居住在該址。又原告本件係
依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規定請求被告提供謙水裝潢工程
有限公司營業有關之帳務資料,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
,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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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