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1號
原 告 林明祥
被 告 賴孟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與配
偶共同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惟未提出足夠事證證明之,且
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訊問程序當庭致電予被告配偶,經被告
配偶表示渠等已無居住於該址,又本院查得被告之戶籍地在
新北市新店區(見本院個資卷)。準此,被告之住所地在新
北市新店區,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
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