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2號
原 告 柳清隆
李寶嶸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00號00 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專戶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加坡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國注」之記載,應更正為「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