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72號
PCDV,113,訴,2472,2025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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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2號
上 訴 人 李文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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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上訴人 李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致
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正具體之上訴聲明(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後,按上訴利益價(金)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若上
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1,98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5
,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任一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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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