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2號
上 訴 人 顏國忠
被上訴 人 顏國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萬931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萬6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