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01號
PCDV,113,訴,1001,2025042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詹其哲

楊欣翰
楊欣儒

楊欣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宇澤律師
反訴 原告
追加 原告 黃陳富美
黃雪卿
黃雪貞
黃雪容
黃雪莉
黃貝瑜
黃貝玲
黃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
4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