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3號
再審聲請人 洪愿
再審相對人 吳幼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
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