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361號
PCDV,113,簡上,361,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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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許淵勝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上訴人 黃秀鈴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追加 被告 李信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
加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追加李信郎為被告,並聲
明請求:被上訴人與李信郎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1,43
8元,及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見簡上卷二第23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
萬1,43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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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