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彭秋梅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被 上訴人 科達環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禾達不動產仲介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
追加,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4,800元(計算式:3,
150元+1,650元),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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