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3年度,10號
PCDV,113,家聲抗,10,2025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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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代 理 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瑾律師
關 係 人 丁OO
戊OO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第8頁第7行有關「觀諸抗告人、丙OO、己OO計
畫照顧相對人方式」之記載,應更正為「觀諸抗告人、戊OO、己
OO計畫照顧相對人方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有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定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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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