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506號
PCDV,113,婚,506,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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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5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原告以兩造係
假結婚,被告因此於民國95年8月25日經驅逐出境為由,請
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經核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仍記載被
告為其配偶,導致兩造身分關係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不
明確,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確認
兩造間婚姻無效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有即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
認婚姻無效之訴,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我國國民,被告為泰國籍人民,兩造
間並無結婚真意,僅因被告欲來臺工作,經由訴外人即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女子,安排兩造以假結婚方式,先由
兩造於92年7月17日在泰國辦理結婚手續、持結婚文件向臺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取得認證後,再由原告於92年
8月7日前往中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原告前開假結
婚之犯罪事實,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07號刑事判決確定
,顯見兩造間自始並無結婚之真意,且被告於95年間遭查獲
後旋於95年8月25日遭遣返出境,迄今去向不明,為此請求
判決確認兩造婚姻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 施行後之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99年5月2 6日修正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前段、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為我國國民,被告為泰國人,且雙方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述修正施行前,已於92年7月17日在 泰國結婚並於92年8月7日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等情,有戶籍 謄本、泰國結婚證書及結婚登記文件在卷可稽,原告主張婚 姻無效之原因均在100年5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施行前 所發生,依上揭規定,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之規定。另「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修正施行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婚姻無效訴訟,應依我國法律及 泰國法認定之,然若適用我國法律之結果,已足認兩造間之 婚姻關係無效,即無庸再進一步審究適用泰國法之結果,合 先敘明。
 ㈡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無效」,我國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縱 使已在泰國泰國法結婚而確立雙方之配偶關係,然該結婚 之身分行為仍須在雙方當事人間均具有真實之結婚意思表示 時,始為合法有效,否則若有意思表示不自由、受強迫或虛 偽、通謀等情事,其所表彰之結婚行為(身分行為、法律行 為)即屬無效,而基於該無效之意思表示所締結之婚姻亦屬 自始無效之婚姻。查原告主張兩造為假結婚,被告因此於95 年8月25日遭遣返出境一節,業據其提出板橋地方檢察署(改 制後為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954號起訴書 、板橋地方法院(改制後為本院)96年度易字第807號刑事判 決,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被告入出境日期紀錄無訛,被告既 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是兩造間自始既無締結婚姻之合意,自該當 於我國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 示」,故應認兩造締結婚姻之行為自始無效,惟兩造間因仍 存在形式上之婚姻登記,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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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