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3年度,145號
PCDV,113,勞簡,145,2025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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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5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楊登傑

被 告
即 上訴人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 00號0樓(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即上訴人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張
藝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
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
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為陳秋智,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判後,被告於1
14年2月7日聲明上訴,嗣被告於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法定
代理人為張藝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前揭規定,
本院依職權命張藝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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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