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33號原 告 丁文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婉玲 原 告 鄭裕誠 吳宣樺 吳峻弦 被 告 林和慶即維新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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