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09號
PCDV,113,亡,109,2025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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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丁守康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三行關於「於民國103年8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一項第二行、第三項第一行關於「100年8月2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8月23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四項關於「自100年8月23日失蹤,計至103年8月23日屆滿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0年8月23日失蹤,計至113年8月23日屆滿3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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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