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薛進強
張利銓
張玉貞
張玉瑛
張玉貴
張玉梅
李美芷
莊進男
陳招吉
蔡陳正子
蔡瓊鶯
蔡瓊雀
蔡育華
蔡瓊惠
蔡育鴻
邱藍雪花
邱顯達
邱宗男
邱美秀
被 上訴 人 蘆洲中山民營零售市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藍雪花、邱顯達、邱宗男、邱美秀為邱添來之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審裁判
費或共同繳交新臺幣11萬2,81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
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
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
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第18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
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
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
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
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㈠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均未據繳納上訴費。再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
,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
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
,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
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
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
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
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
,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
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
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
照)。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其上訴
利益即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
,上訴人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
表二編號1至7所示;若上訴人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則應共
同繳納11萬2,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㈡經查,原告邱添來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9月14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邱藍雪花、邱秀美、邱宗男、邱顯達,
且均未拋棄繼承等節,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前開繼承
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憑。雖因邱
添來於本院審理時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前開規定,訴訟程
序並不當然停止,然邱添來之繼承人並未於本院判決前聲明
承受訴訟,則本件訴訟程序仍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當然停
止。從而,邱添來之繼承人即邱藍雪花、邱秀美、邱宗男、
邱顯達於本院判決後,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之規
定及說明,核無不合,應由本院裁定命邱藍雪花、邱秀美、
邱宗男、邱顯達為邱添來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一: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至第八項之訴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薛進強新臺幣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張利銓、張玉貞、張玉瑛、張玉貴、
張玉梅新臺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美芷新臺幣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莊進男新臺幣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招吉新臺幣18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邱藍雪花、邱顯達、邱美秀、邱宗男
新臺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八、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蔡陳正子、蔡瓊鶯、蔡瓊雀、蔡育華
、蔡瓊惠、蔡育鴻新臺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九、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薛進強 900,000元 17,850元 2 張利銓、張玉貞、張玉瑛、張玉貴、張玉梅 600,000元 12,000元 3 李美芷 900,000元 17,850元 4 莊進男 900,000元 17,850元 5 陳招吉 1,800,000元 33,840元 6 邱藍雪花、邱顯達、邱美秀、邱宗男 600,000元 12,000元 7 蔡陳正子、蔡瓊鶯、蔡瓊雀、蔡育華、蔡瓊惠、蔡育鴻 600,000元 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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