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二字,112年度,12號
PCDV,112,訴更二,12,2025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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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景龍江
視同上訴景寶猜
景寶珠
景寶珍
杜龍雲


           
被 上訴 人 田寅岑(原名田凱崴)

鄭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依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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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