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95號
PCDV,112,訴,1595,202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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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莊乾城
被 告 丁俊元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應依序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 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第五項,業已表示「原告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於判決主文欄漏未表示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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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