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40號
PCDV,112,家繼訴,140,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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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己○○



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
被 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號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
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壬○○所之遺產,並主張兩造
均為被繼承人壬○○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然被告即壬○○
繼承人丙○○已另案對原告及被告己○○、庚○○、辛○○提出確認
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
00號受理在案,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茲因上開
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
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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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