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己○○
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
被 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0號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
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壬○○所之遺產,並主張兩造
均為被繼承人壬○○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然被告即壬○○之
繼承人丙○○已另案對原告及被告己○○、庚○○、辛○○提出確認
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
00號受理在案,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茲因上開
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
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