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孟顏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8
7,016元,而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2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
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