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原 告 鄭月雲
被 告 林軒興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 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
上列被告林軒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鄭月雲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