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09號
原 告 郭于瑄
被 告 吳仲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
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
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就原告
本案被詐騙受損害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未認定被告為共
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上開說明,就原告所受本案損害部分
,被告顯非本案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翊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