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55號
PCDM,114,附民,455,202504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游秀

被 告 高宇天
陳建榮
陳志龍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
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
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
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先存在一可資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
,如未先有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縱嗣後刑事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亦無
法使上開法定程式之瑕疵獲得治癒,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游秀於民國114年3月3日向被告高宇天陳建榮
陳志龍(下合稱被告等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
,固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
,惟查,原告起訴時,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得附麗之刑事訴
訟程序,因尚未繫屬於本院,故斯時經本院刑事科依職權查
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附麗之刑事訴訟程序,查無何附麗之
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刑事科查無」戳章及錄事職
章在卷可考,顯見原告起訴時,尚無何可資附麗之刑事訴訟
程序繫屬於本院,且縱使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得附麗之刑事
訴訟程序,嗣已繫屬於本院,仍無從治癒該程式之瑕疵,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而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理由判決駁回,惟不影響原告依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再次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途徑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