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雪珠
選任辯護人 黃子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2
36號、113年度偵字第20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5月23日下午5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5時0分宣判,因被告謝雪
珠與告訴人易湘茹、被害人林靜汝訂114年5月9日在本院進
行調解,有調解程序傳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
期日宣判,被告將喪失與告訴人易湘茹、被害人林靜汝進行
調解之機會,對被告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為能於宣判前一
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是否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審
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