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良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慶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
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被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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