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70號
PCDM,114,聲,870,202504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恩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恩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恩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
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
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
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
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8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判決,而附表所示之罪確
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0月23日)以前所
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4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本
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9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
徒刑10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
表編號8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原所定應
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9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
,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
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
評價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經本 院詢問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固表示希望待後案完結後 ,再一併定刑等語,然本件既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 並非係由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請求 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從而,受刑人之意見,尚無足採,併此 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受刑人陳恩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04/09 112/04/05、112/04/13 112/05/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032、118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18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0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判決日期 112/09/20 113/04/30 113/05/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0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23 113/05/28 113/07/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0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69號
受刑人陳恩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04/16 112/04/26、112/04/27 112/04/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10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763、39401、4164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71號 判決日期 113/07/18 113/09/05 113/09/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20 113/10/16 113/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6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6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84號
受刑人陳恩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2/05/19 112/04/18、112/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30號、113年度偵字第746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271、702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0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113/11/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9/09 114/0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5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7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