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送民事庭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35號
PCDM,114,聲,835,202504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鎮琴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程中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
交附民字第81號),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本案有因被告到庭陳述之障礙而致停止審
判之可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恐因此延宕,影響原
告權益,請參酌相關裁定(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
第4號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號裁定等),為免另訴
產生其他爭議並保障原告權益,爰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
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
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
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3條第1項、第3項
、第50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
,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訴訟審結後,視刑事訴訟之結果係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異其處理,若刑事訴訟之結果
係有罪時,如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
種案件免納裁判費);若刑事訴訟之結果係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時,得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此種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刑事庭必先
將刑事訴訟部分加以審結,始得依該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
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

三、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部分(即本院113年度交易
字第114號過失傷害案件)尚未審結,依照前開法條意旨所
示,聲請人對被告所提起之前揭附帶民事訴訟,須待刑事部
分之審理結果,而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處理、是否移送民
事庭及是否應繳納訴訟費用,於刑事部分未審結前,尚無從
依聲請人之聲請單獨移送本院民事庭,是聲請人之聲請,尚
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提之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之被告,與同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
號之被告並非同一,自與本案狀況不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