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431號
PCDM,114,聲,1431,202504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漢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漢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2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45630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