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57號
PCDM,114,聲,1357,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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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仁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仁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仁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3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語。
二、查,受刑人謝仁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聲字第376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㈡偽造文書、竊盜、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2年8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
第1241號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
與上開㈠所示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於106年11月3日入監
接續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5年4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0日
,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4年9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114年4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1891號函暨所附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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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