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89號
PCDM,114,聲,1289,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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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澤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潘嘉禾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澤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澤育因被告潘嘉禾竊盜案件,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
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潘嘉禾(下稱被告)竊盜案件,前經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劉澤育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刑字第00000000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
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亦
未偕同被告到案,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暨送達證書各1紙、執
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憑。又
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其等法院在監在
押簡列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紹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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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