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21號
PCDM,114,聲,1021,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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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逸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逸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逸鵬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4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逸鵬因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除如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更正為「民國110年6、7月間
起至111年1月12日止,編號4犯罪日期更正為「111年1月前
某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編號6犯罪日期更正為「110年
11月間起至111年2月15日止」外,餘均如附表所示),均已
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112年5月24日)前所
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
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
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
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
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稱請判輕一點等語,有定應執行
刑陳述意見表可憑。且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曾經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下同
),編號3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
1至3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應保障其
既得優惠而無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犯
均為詐欺等案件,犯罪手法相似,且犯罪時間相近,所反應
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
屬有限,並斟酌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
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
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附表
受刑人莊逸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①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1罪) ②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5000元(1罪) ③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2000元(1罪) 犯罪日期 111.2.9 111.2.11 111.1.10、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699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54號、1826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42號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28號 判決日 期 112/04/13 112/08/01 113/07/08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28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5/24 112/09/13 113/08/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34號 編號1-2經本院112年聲字第40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5萬元(已執畢) 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2萬元 編號1-3經本院113年聲字第5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6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2.17 111.2.9 111.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745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55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06號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本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44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4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45號 判決日 期 113/10/09 113/10/29 113/11/28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本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44號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4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4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11/13 113/12/02 114/0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9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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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