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869號
PCDM,114,簡,869,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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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莉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577號、第6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莉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2行至第5行所載「全聯金城店,徒手竊取
張子欣所管領、擺放於商品架上之十全鰹魚昆布味噌、統一
布丁韓國不倒翁芝麻油、味丹好時光烤蝦風味湯麵、皂福
洗衣精補充包各1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04元)」,應
更正為「全聯福利中心金城店(下稱『全聯金城店』),徒手
竊取張子欣所管領、擺放於商品架上之十全鰹魚昆布味噌(1
40g/3入)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77元)、統一布丁(大/
180g)2個(價值共34元)、韓國不倒翁100%芝麻油(160ml
)1個(價值156元)、味丹享味時光-烤蝦風味湯(70g×5)
1個(價值48元)、皂福洗衣精-補充包(2000gm)1包(價
值89元)(價值共404元)」。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第2行至第5行所載「擺放於商品架上之養樂
多(10入裝)、統一園之味柳橙汁、味味一品極品紅燒牛肉
袋麵(3入裝)、日正寬粉絲各1個、美國青蘋果2顆、特價
美國青蘋果1顆、華盛頓富士蘋果4顆(價值共513元,已發
還)」,應更正為「擺放於商品架上之養樂多300LIGHT(10
0ml×10入)1個(價值90元)、統一園之味100%柳橙汁(900
ml)1罐(價值72元)、味味一品極品紅燒牛肉袋麵(181g×
3入)1包(價值127元)、日正寬粉絲(300g)1包(價值53
元)、美國青蘋果2顆(價值共48元)、特價美國青蘋果1顆
(價值59元)、華盛頓富士蘋果4顆(價值共64元)(價值
共513元,已發還)」。
二、本院審酌被告劉莉菁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途獲
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安
全造成危害,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
取之手段、各次竊取財物之價值、其於犯後雖坦承犯行,惟
迄未與告訴人張子欣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之犯後態度,及
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及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附件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竊得之十全鰹魚昆 布味噌(140g/3入)1個、統一布丁(大/180g)2個、韓國不 倒翁100%芝麻油(160ml)1個、味丹享味時光-烤蝦風味湯 (70g×5)1個、皂福洗衣精-補充包(2000gm)1包,為其本 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爰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又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附件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竊得之養樂多3 00LIGHT(100ml×10入)1個、統一園之味100%柳橙汁(900m l)1罐、味味一品極品紅燒牛肉袋麵(181g×3入)1包、日 正寬粉絲(300g)1包、美國青蘋果2顆、特價美國青蘋果1 顆、華盛頓富士蘋果4顆等物,固亦為其犯罪所得,惟經警 扣案並發還告訴人張子欣,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 按(見第5577號偵卷第41頁),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 劉莉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十全鰹魚昆布味噌(140g/3入)壹個、統一布丁(大/180g)貳個、韓國不倒翁100%芝麻油(160ml)壹個、味丹享味時光-烤蝦風味湯(70g×5)壹個、皂福洗衣精-補充包(2000gm)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 劉莉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577號                   114年度偵字第6543號  被   告 劉莉菁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居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莉菁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
(一)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8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地下1樓全聯金城店,徒手竊取張子欣所管領、擺放於商品 架上之十全鰹魚昆布味噌、統一布丁韓國不倒翁芝麻油、 味丹好時光烤蝦風味湯麵、皂福洗衣精補充包各1個(價值 共新臺幣【下同】404元),得手後離去。
(二)於114年1月6日14時15分許,在上址全聯金城店,徒手竊取 張子欣所管領、擺放於商品架上之養樂多(10入裝)、統一 園之味柳橙汁、味味一品極品紅燒牛肉袋麵(3入裝)、日 正寬粉絲各1個、美國青蘋果2顆、特價美國青蘋果1顆、華 盛頓富士蘋果4顆(價值共513元,已發還),得手後離去。二、案經張子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莉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張子欣、證人黃楹琇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此外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明細、贓物照片、監視錄影器 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2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邱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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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