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仁瑋
謝智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5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仁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智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5、8
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有以下之更正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購入如附表所示」更正為「購入如附表
編號1至7所示」、第9行「購入附表所示」更正為「購入如
附表編號8至12所示」。
㈡證據清單編號㈢所載之「濫用藥物尿液檢測」更正為「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㈢證據清單編號㈤所載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
鑑定書各1份」更正為「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
度鑑定書共2份」。
㈣證據部分另補充「本院搜索票1份」。
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
㈠被告許仁瑋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
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錠劑、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其持有之毒品數量
、純質淨重;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㈡被告謝智宇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 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份之咖啡包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其 持有之毒品咖啡包共89包,數量非少,對社會及自身均產生 甚大之危害;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6、7所示之鑑驗報告書在卷可稽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第3項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毒 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 ,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 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被告許仁瑋所有如附表編號 1至5、被告謝智宇所有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物,鑑驗後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總純質淨重均已達5公克以上, 有附表編號1至5、8至12所示之鑑驗報告書存卷可參,依上 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主文第3項宣告 沒收。至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持有人 扣案物外觀 檢出毒品成分 淨重 驗餘淨重 純質淨重 鑑驗報告書 1 許仁瑋 白色晶體8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4.2362公克 14.1961公克 11.502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2 許仁瑋 白色晶體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7741 公克 1.7340 公克 1.3980 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3 許仁瑋 白色晶體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7809公克 1.7335 公克 1.2502 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4 許仁瑋 仿超級馬力歐銀河圖案包裝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3522 公克 2.9921 公克 0.2424 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㈢ 5 許仁瑋 仿DC 圖案咖啡包6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9.1284公克 8.8166公克 0.525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6 許仁瑋 超人LOGO圖案六邊形碇劑2包共10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等 9.4422公克 8.488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 7 許仁瑋 超人LOGO圖案六邊形碇劑1包共5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等 4.7594公克 2.840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 8 謝智宇 白色晶體13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3.0077 公克 22.9423公克 18.314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9 謝智宇 白色晶體 3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5.3229 公克 5.2817 公克 3.853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10 謝智宇 仿DC 圖案咖啡包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3243 公克 1.0304 公克 0.0029 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11 謝智宇 仿DC 圖案咖啡包3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8344 公克 3.5237 公克 0.2212 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12 謝智宇 仿超級馬力歐銀河圖案包裝共84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233.34公克 4.6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11月28日刑理字第1136146730號鑑定書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352號 被 告 許仁瑋
謝智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仁瑋、謝智宇分別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之毒品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許仁瑋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 4月15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四維公園附近,向微信 暱稱「吉得寶」之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 級毒品而持有之;謝智宇則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1年、112年間之某日時,在桃園火車 站附近之錢櫃KTV,向不詳之人購入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而 持有之。嗣因謝智宇、許仁瑋另案於113年4月16日下午5時 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為警搜索,警方在許仁瑋使 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及在謝智宇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分別扣得 附表所示毒品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謝智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行。 ㈡ 被告許仁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行。 ㈢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毒品案重量鑑定證明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2份、職務報告1件 被告謝智宇、許仁瑋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物品之事實。 ㈣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共2份 證明被告謝智宇、許仁瑋為警查獲後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被告謝智宇呈NorKetamine陽性反應、Ketamine陽性反應,而被告許仁瑋之尿液,則未檢出毒品之事實。 ㈤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共5份及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共3份、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共3份、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146730號鑑定書 扣得之物品經送檢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許仁瑋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及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謝智宇所為,係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罪嫌。被告許仁瑋係以一行為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第三級毒品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 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均屬違 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佳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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