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育綸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1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育綸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育綸經告以具結之效
果、拒絕證言之權利及偽證之罪責,命其於作證前朗讀結文
後具結,已知悉偽證之嚴重性,竟仍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虛偽證述,均足以影響承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之正確性,
而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及耗費司法資源,所為實不足取;
並考量被告前即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772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參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
錄表),仍不知悔改,再為本案犯行;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處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張晏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1845號 被 告 許育綸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育綸明知其於民國109年9月26日15時55分許,前往新北市 蘆洲區長安街267巷與同區永安南路2段328巷交岔路口,向 黃月英拿取詐騙贓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取得該詐 騙贓款100萬元後,旋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歐遊 汽車旅館」,將詐騙贓款輾轉繳回予上游余聲賢,並於110 年8月12日10時34分起至同日10時53分止,在本署偵查庭, 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問:本案你向黃月英收取的詐騙 贓款,是交給何人?)余聲賢,我沒有交給其他人」等語, 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3年3月12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 16法庭,該院法官審理110年度金訴字第718號案件時,具結 後接續虛偽證稱如附表編號1至8、13至14所示內容,不實證 稱其在歐遊汽車旅館交付贓款之上游為「小猩」,且「小猩 」並非余聲賢等節,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 足以影響國家追訴權、審判結果之正確性及妨害國家司法權 之正當行使。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18 號判決余聲賢及許育綸均有罪,並依職權告發許育綸於該案 審理時涉犯偽證罪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育綸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本 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12日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新北地方法 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18號電子卷證所附113年3月12日審判筆 錄及證人結文、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18號刑事判 決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被告就犯罪事 實欄所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 點實施,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宜,應屬接續犯,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張晏綺附表: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18號電子卷證所附113年3月12日審判筆錄(節錄) 編號 詢問者及問題 被告具結證述內容 卷宗頁碼 1 檢察官問:(請求提示109年9月10日警詢筆錄第4頁中段並告以要旨)你說我跟該男子一同返回該汽車旅館,並將該款項交給上游「小猩」男子所述是否都實在? 證人答:是。 439 2 檢察官問:你的上游是否就是被告余聲賢? 證人答:不是。 439 3 檢察官問:你的上游是誰? 證人答:我不認識。 439 4 檢察官問:你的上游是否是被告余聲賢? 證人答:不是,我是用手機聯絡。 439 5 檢察官問:「小猩」是否就是余聲賢? 證人答:不是,但「小猩」就是我說的那個上游。 439至440 6 檢察官問:當時在汽車旅館被告余聲賢有無在場? 證人答:我不知道。 440 7 檢察官問:所以余聲賢不就是「小猩」,是否如此? 證人答:不是。 440 8 檢察官問:你是否說謊? 證人答:我不知道該不詳男子是誰,我也沒有看過「小猩」這個人,時間那麼久了我忘記了。 441 9 檢察官問:經查你於另案(新北院110年金訴464號)也是提領被害人款項44萬元,其後到桃園中壢某汽車旅館交給被告,並且分得百分之3酬勞,是否如此? 證人答: 是,這件是跟余聲賢。 443 10 檢察官問: 承上該案你是否於偵查說上游是余聲賢,但在審理中翻供? 證人答:對。 443 11 檢察官問:後來高院依職權告發你偽證,後你於偽證中認罪,後判三個月,是否如此? 證人答:是。 443 12 檢察官問:為何你在該案會做偽證? 證人答:我只是不想牽扯別人。 443 13 檢察官問:這件是否也是相同? 證人答:不是。 443 14 審判長問:你剛才說訂「歐遊汽車旅館103號房的人是「小猩」(提示108偵字第16815號卷118頁並告以要旨)余聲賢在偵查中表示,當時我是用鄭丞良的名字開房間,也就是「小猩就是余聲賢,是否如此? 證人答:「小猩」不是余聲賢。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