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181號
PCDM,114,審附民,1181,202504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81號
原 告 曾盈嘉
被 告 馮韋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分案
為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46號,於民國114年3月6日審理
並辯論終結,並於114年4月17日宣判在案(迄今未提起上訴
)。惟查,原告遲至上開刑事判決後,於114年4月21日具狀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首頁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
併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
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
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