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Shabbir Syed-Abdul
被 告 陳乃碩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52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