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602號
PCDM,114,審簡,602,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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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力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866
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34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力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
編號1證據名稱內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
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商品,顯然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與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付3
萬元,損害已達填補,暨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
自由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萬元,無需扶養家人之生
活狀況,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綉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9866號  被   告 劉力嘉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力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25日15時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寶雅中和 店,徒手竊取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帕奈兒積雪草霧 面氣墊15公克19號亮白色3個、21號柔膚色3個及帕奈兒積雪 草霧面亮白氣墊15公克23號自然色1個(總價值新臺幣【下 同】5,53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力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其於上開時、地,拿取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物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拿取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物之事實。 3 寶雅中和店及沿途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拿取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物,且於竊取時遮掩五官、蔽人耳目之事實。 4 商品標籤影本 證明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帕奈兒積雪草霧面氣墊15公克19號亮白色3個、21號柔膚色3個及帕奈兒積雪草霧面亮白氣墊15公克23號自然色1個,總價值5,530元之事實。 5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1703號、108年度偵字第2569號及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93號不起訴處分書 ㈡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證明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書,且目前另有其他竊盜案件在偵查中等事實。 6 ㈠被告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㈡被告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 證明被告膝下無子女,且案發前未有頻繁、固定就醫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固竊 得之帕奈兒積雪草霧面氣墊15公克19號亮白色3個、21號柔 膚色3個及帕奈兒積雪草霧面亮白氣墊15公克23號自然色1個 (總價值5,530元),屬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成立,並給付告訴人3萬元乙節,有1 13年10月4日和解書存卷足稽,是本案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 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另沒收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 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另聲請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邱綉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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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